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缴税款、弥补累计亏损,次提10%为法定盈余公积,及依法令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併同累计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股息红利。
前项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来之发展计画、考量投资环境、资金需求及国内外竞争状况,并兼顾股东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余提拨不低於百分之二分配股东股息红利,得以股票或现金之方式分派之。为达平衡稳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时,其中现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总数之百分之十,惟经董事会决议不分配,并经股东会通过,不在此限。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惟依本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将法定盈余及资本公积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分派之。
